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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玲、贾力等与丁配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603执5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03执5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晓玲。

申请执行人:贾力。

申请执行人:贾某。

被执行人:丁配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玲、贾力、贾某与被执行人丁配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职权通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继东

代理审判员吴邦海

代理审判员毛献超

书记员:

书记员王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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