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玲、贾力等与丁配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603执5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03执5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晓玲。
申请执行人:贾力。
申请执行人:贾某。
被执行人:丁配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玲、贾力、贾某与被执行人丁配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职权通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继东
代理审判员吴邦海
代理审判员毛献超
书记员:
书记员王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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