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英珍与昌吉安佳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新2323执恢113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1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2323执恢1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熊英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肖峰,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英珍与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英珍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6)38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米一漫
代理审判员李孟坤
代理审判员赵义云
书记员:
书记员海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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