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29号
当事人:
罪犯陈文辉,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文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文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张乐一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
书记员施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