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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庆波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内0784执32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23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4执324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梁庆波,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梁庆波罚金一案中,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4月17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梁庆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梁庆波启动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庆波无不动产登记;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庆波无房产登记;2020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梁庆波启动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庆波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灯塔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在村里无住房、无土地,不在村内居住。经查,被执行人梁庆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富玉

审判员额尔德尼

人民陪审员姜丹

书记员:

书记员孟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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