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4执324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梁庆波,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梁庆波罚金一案中,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4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4月17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梁庆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梁庆波启动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庆波无不动产登记;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庆波无房产登记;2020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梁庆波启动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庆波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4日经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灯塔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在村里无住房、无土地,不在村内居住。经查,被执行人梁庆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富玉
审判员额尔德尼
人民陪审员姜丹
书记员:
书记员孟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