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更臣、李修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202执22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02执22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更臣,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李修风,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黄更臣与李修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修风履行1万元,故申请执行人黄更臣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1202执22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奇峰
书记员:
书记员薛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