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更臣、李修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202执22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02执22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更臣,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李修风,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黄更臣与李修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修风履行1万元,故申请执行人黄更臣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1202执22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奇峰

书记员:

书记员薛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