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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福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60号
案由: 抢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08-10
案件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560号

当事人:

罪犯王星福,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星福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罪犯王星福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星福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罪犯王星福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星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星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向凯

代理审判员谭继权

代理审判员蓝天

书记员:

书记员唐大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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