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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林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5行初234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7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5行初234号

当事人:

原告付小林,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秦耕洪,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博琛,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付小林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天明村15组的村民。因该社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征地拆迁款和砖厂的股份分红,账目一直由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代管,至今从未对本社村民公开过账目。该社村民多次向村委会要求公告该社的账目,未果。又多次向鱼洞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申请公开该社的账目,仍然未果,集体资产不知去向。村民无从知道征地款如何补偿及款项的去向,无从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原告作为该社村民代表,于2018年9月29日以EMS方式向巴南区政府申请公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天明村15组从2008年至2017年的逐年收入账目明细及支出明细。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巴南区政府作出的巴南府(2018)第12号(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经核实,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公开内容,区政府未制作、保存、获取该信息。建议向天明村村委会申请公开”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申请内容。原告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巴南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限期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申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经本院审查,原告付小林对巴南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巴南府(2018)第12号(告)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8﹞1013号),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对此不服,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巴南区政府为共同被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9)渝05行初233号,该案诉讼请求为:1、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巴南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限期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申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系针对巴南区政府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既针对巴南区政府的告知书,也指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既要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允许原告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再次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小林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乐巍

人民陪审员谭彬

人民陪审员张燕

书记员:

书记员金昱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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