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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云0129执1352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29执135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性,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性,1981年10月5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云0129执13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永明

审判员丁路祥

审判员荣生凤

书记员:

书记员马卫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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