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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与杜延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103民初689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6897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金达路100号祥泰新河湾花园2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AHPW5M。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员工。

被告:杜延保,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与被告杜延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河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钧

书记员:

书记员刘劭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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