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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8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2
案件内容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8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9150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沈巍

审判员吴宾宾

代理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

书记员黄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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