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庆霄与安徽金牛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淮执字第00192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淮执字第001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庆霄,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牛瀚筠,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牛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73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树兵

书记员:

书记员潘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