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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崔会江、温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321民初7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1民初798号

当事人: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321077478563D。

法定代表人:王向前,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合作社理事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伟,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会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温计成,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益农牧合作社)与崔会江、温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因被告崔会江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无法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信益农牧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信益农牧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信益农牧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光

书记员:

书记员武小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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