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崔会江、温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321民初7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1民初798号
当事人: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321077478563D。
法定代表人:王向前,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合作社理事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伟,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会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温计成,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青龙满族自治县信益农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益农牧合作社)与崔会江、温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因被告崔会江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无法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信益农牧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信益农牧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信益农牧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光
书记员:
书记员武小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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