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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俭与李和、李雨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2403执161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19
案件内容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3执161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俭,男。

被执行人:李和,男。

被执行人:李雨亭,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俭与被执行人李和、李雨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民终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和、李雨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和、李雨亭向申请人给付106,1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9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李和、李雨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和、李雨亭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发现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信息。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李和、李雨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针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的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李和、李雨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佟圣伟

书记员:

书记员朱成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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