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慧杰与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东高社区居委会高庄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02民初7151号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民初7151号
当事人:
原告万慧杰,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春山,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东高社区居委会高庄居民组。
代表人高连奎,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慧杰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东高社区居委会高庄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慧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胜利
书记员:
书记员孙瑞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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