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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生与王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滑城民初字第36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18
案件内容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365号

当事人:

原告马东生,男,1969年1月11日生。

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男,30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东生诉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马东生以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东生撤回对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东生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修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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