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生与王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滑城民初字第36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18
案件内容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365号
当事人:
原告马东生,男,1969年1月11日生。
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男,30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东生诉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马东生以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东生撤回对被告王胜楠(曾用名王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东生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贺修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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