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申请执行人雷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105执4928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492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雷啸。

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群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9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8月31日解除;二、双方共同确认,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拖欠申请执行人雷啸工资7645元,该款项由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雷啸支付。三、上述款项及时支付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双方不得向对方另行主张权利。本案诉讼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执行人雷啸自愿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于2019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依法在线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4、2019年11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知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11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1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关门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764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9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爱云

审判员何祥猛

审判员刘翔宇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曾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