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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桦川民初字第15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2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川民初字第1510号

当事人:

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2993369-6。

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莹,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干部,现住桦川县。

被告李春波,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春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关辅杰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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