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贞岭、王龙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721执恢6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执恢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魏贞岭,男,1978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王龙春,男,1970年02月24出生,汉族,住新乡县。
审理经过:
关于魏贞岭申请执行王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龙春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王龙春均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王龙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龙春银行账户1840元,经询问申请人魏贞岭,魏贞岭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龙春的其它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龙春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魏贞岭,魏贞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721执恢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小圣
审判员马祥峰
审判员常利娜
书记员:
书记员韩高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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