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27民初1420号
当事人:
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东环路与纬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瑞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田,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宋义宽,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义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8月份,被告在我公司借款5万元购买一辆旧车,并承诺十个月内还清,利息按照1.3分计算,自2011年9月归还本金和利息,自到2020年1月,被告车辆自行拆解,下欠公司30000元整。2020年分两次转过来3500元,第一次1500元,第二次2000元,3万元利息到现在5400元,还欠1900元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义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义宽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被告宋义宽向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欠条今欠公司50000元10个月还清按1分3利息宋义宽2011年8月15日”。截止到2020年1月15日,被告宋义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2020年10月23日,被告宋义宽又向原告偿还1500元,2020年11月20日,被告宋义宽又向原告偿还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宋义宽向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宋义宽应当按约定还款,其未按期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宋义宽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1.3分计算至还清为止,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不予认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3分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及年利率15.4%)进行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义宽偿还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为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3分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并扣除已经偿还的3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宋义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韩跃群
书记员:
书记员陈祥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