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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2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富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322民初13862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3862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3843607U。

法定代表人:陈国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富超,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富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世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于在会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小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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