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特295号
当事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捷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汉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喜,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子英,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珍,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捷和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子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捷和公司称:一、仲裁裁决对于杨子英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杨子英第一次入职捷和公司是2017年5月17日,工作7天后其自动离职。杨子英于2017年7月3日重新入职捷和公司,在2017年8月27日发生工伤事故。杨子英5月份、7月份、8月份的工资分别是803.57元、2666.42元、2749.85元,7月份与8月份月平均工资为2708.14元。上述工资发放有杨子英亲笔签名的工资表予以证明,且在仲裁庭审时杨子英也承认工资表为本人所签。因此,南海仲裁委对于杨子英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二、仲裁裁决对于杨子英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认定错误。杨子英7月份与8月份工资分别是2666.42元与2749.85元,月平均工资为2708.14元。因此,南海仲裁委对于杨子英二倍工资差额认定错误。三、仲裁裁决对于伙食费差额1782.07元、护理费4080元认定错误。首先,伙食费差额、护理费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中已经得到支持,故上述费用不应当在本案中重复得到支持。其次,捷和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住院伙食费的差额1782.07元,该费用应当按照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且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及护理费4080元已经由捷和公司支付完毕,因此,南海仲裁委对于上述费用存在重复认定及认定错误。四、仲裁裁决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31.25元认定错误。杨子英7月份与8月份平均工资为2708.14元,故南海仲裁委参照杨子英主张的基本工资3262.5元作为计算标准错误。五、捷和公司向杨子英共支付10861.24元,应当予以扣减。杨子英发生工伤后,捷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子英支付了10861.24元,该费用应当予以扣减,但南海仲裁委尚未扣减,存在错误。综上,捷和公司请求:1.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杨子英承担。
本院查明:南海仲裁委于2018年8月17日就杨子英与捷和公司的仲裁申请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工资1500元、2017年7月工资5550元、2017年8月工资51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差额1782.07元、护理费4080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31.25元。五、驳回申请人关于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六、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杨子英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现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605民初17643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杨子英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就本案仲裁裁决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且仍在审理中,故根据上述规定,对捷和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对捷和公司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捷和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219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回佛山市南海捷和车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庆莉
审判员黄健晖
审判员钟玲
书记员:
书记员梁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