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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珠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2020)辽刑申34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4-15
案件内容

赵桂珠:

你因张天骅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刑再2号刑事判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刑再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天骅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张天骅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毒品鉴定存在问题,应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张天骅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张天骅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等书证,尿样检验报告单,锦州市衡器检定所、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天骅及同案犯郭金光、崔金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天骅指使他人运输毒品110.9克,并对其中的3克进行贩卖,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天骅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天骅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张天骅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张天骅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所称本案毒品鉴定存在问题,应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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