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才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729执2080号之四十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1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执2080号之四十三
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马崇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程才望,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朱晓,女,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吴会敏,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文新勤,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才望、文新勤、朱晓、吴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晓在621771111165×××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晓在中信银行62177111116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7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琦
书记员:
书记员曹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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