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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8刑更1365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10-31
案件内容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8刑更1365号

当事人:

罪犯王凤凯,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30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重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凤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获得有效积分2233分,部分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凤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李金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晶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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