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更5724号
当事人:
罪犯陈凤泉,曾用名陈锋泉,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锋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发现漏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慈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凤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9)浙杭刑执字第39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洪刑执字第6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3月30日以(2013)洪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服刑期间又犯罪,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赣011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凤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余刑八年一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缴纳3000元)。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凤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且系服刑期间又犯罪,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凤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凤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燕
审判员李水金
审判员简布礼
书记员:
书记员曹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