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刑更442号
当事人:
罪犯王路路,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路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路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20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王路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王路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路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6个。2018年2月28日获2017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4月19日获监狱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及性质、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路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恒栋
审判员马玥
审判员关丹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