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305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2栋20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741XW。
法定代表人:兰红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佳俊,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市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佳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改判至此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程佳俊未答辩。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9051.2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933.52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3823.42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佳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9051.2元;二、原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佳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000元;三、原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佳俊律师费3686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存在欠薪事实。
被上诉人在疫情期间因武汉封城不能到岗,上诉人以其请事假为由拒付工资,于法无据,上诉人依法应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上诉人返岗前一日的工资及生活费。因上诉人存在欠薪事实,被上诉人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按胜诉比例主张律师费。一审判决核算相关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考拉超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朱珠
书记员:
书记员金言兮(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