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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郭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0102执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红,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郭梁,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雍达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9号接力出版社内4栋2层。

法定代表人:郭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9号接力出版社内4栋2层。

法定代表人:郭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周红与郭梁、广西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雍达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梁、广西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雍达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所有的5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梁、广西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雍达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李俊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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