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4执293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29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2幢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8656-5。
法定代表人:徐仲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竺可桢科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5724-5。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特利多电子称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9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巨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620.23元(含执行费605.2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宣树鑫
书记员:
书记员黄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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