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唐学龙与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1103民初3017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8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3017号

当事人:

原告:唐学龙,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上城国际新世纪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先。

被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吕绍双。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453号。

负责人:李锋。

被告:谭敏,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郭艳明,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胡献玲,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学龙与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谭敏、郭艳明、胡献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唐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六被告设定的抵押权中所涉不动产属于原告商铺的部分无效,依法撤销该部分的抵押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13日,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需将由其提供的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2017年11月15日,贵院作出(2017)湘110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该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该商铺已经出售的事实,将原告商铺恶意抵押给了被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谭敏、郭艳明、胡献玲,致使该商铺产权证书至今未能办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六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六被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予解除。被告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守诺履约,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如诉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学龙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与出卖人“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系“唐学龙”、“黄珍”。本院作出的(2018)湘1103执1586号《执行裁定书》亦裁定本案所涉房屋产权应登记在“唐学龙”、“黄珍”名下。现唐学龙以一人名义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和主张民事权利,侵害了黄珍作为不动产共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故唐学龙单独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学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周湘荣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龙金豆

代理书记员李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