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久岩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03执15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18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15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于久岩,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久岩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58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唐永波
审判员路东波
审判员刘思国
书记员:
书记员洪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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