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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久岩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03执15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18
案件内容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15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于久岩,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久岩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58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唐永波

审判员路东波

审判员刘思国

书记员:

书记员洪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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