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朝华、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津0112执恢144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01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翟朝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成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印。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翟朝华与被执行人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王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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