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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来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丰执字第1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3
案件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丰执字第1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铎豪,该公司科员。

被执行人:宿来贞,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来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宿来贞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个人的其他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玉民

审判员曲德宽

审判员王昊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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