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397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姚富浩,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执行人:杨树忠,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富浩与被执行人杨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3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富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树忠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富浩借款本金1058025元、违约金60000元,共计111802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35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树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杨树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树忠已申报财产状况并先后履行973929.61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树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F×××**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该车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数个银行卡,并扣划了15131元。被执行人先后缴纳执行款972378.61元。扣除执行费1358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973929.61元。本案承办人曾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被执行人承诺将尽快付清剩余所有款项。截至2019年4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73929.6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树忠有其他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
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39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陈庆丰
书记员:
代书记员徐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