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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绪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2802民初576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5768号

当事人:

原告杨兰绪,男,生于1969年9月6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陈高耀,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原名:安庆市公用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天柱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67XM。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声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普,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绪诉被告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兰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兰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0元,由原告杨兰绪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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