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传喜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曾凡明等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56民初148号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3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民初148号
当事人:
原告:黄传喜,男,197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水漾年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凡明,男,196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李光岚,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喜与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曾凡明、被告李光岚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喜于2018年0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传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传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原告黄传喜已预交2573.75元),由原告黄传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习奇
书记员:
书记员左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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