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传喜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曾凡明等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56民初148号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3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民初148号

当事人:

原告:黄传喜,男,197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水漾年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凡明,男,196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李光岚,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喜与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曾凡明、被告李光岚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喜于2018年0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传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传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原告黄传喜已预交2573.75元),由原告黄传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习奇

书记员:

书记员左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