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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来、才才巴特与东思鲁甫、布鲁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2827执318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6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7执3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托来,男,蒙古族,1960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才才巴特,男,蒙古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东思鲁甫,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布鲁盖,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与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依据本院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新2827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1266元及标的物:2017年的80只羊羔。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与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东思鲁甫、布鲁盖向托来、才才巴特偿还的80只羊羔,已每只750元的价格,合计以60000元进行抵偿,以抵上述债务;二、东思鲁甫、布鲁盖于2020年6月12日向托来、才才巴特已支付19000元,剩余未支付款41000元及诉讼费1266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托来、才才巴特支付,即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于2020年6月12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启明

审判员李亚东

审判员达仁

书记员:

书记员依日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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