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7执3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托来,男,蒙古族,1960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才才巴特,男,蒙古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东思鲁甫,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布鲁盖,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与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依据本院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新2827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1266元及标的物:2017年的80只羊羔。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与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东思鲁甫、布鲁盖向托来、才才巴特偿还的80只羊羔,已每只750元的价格,合计以60000元进行抵偿,以抵上述债务;二、东思鲁甫、布鲁盖于2020年6月12日向托来、才才巴特已支付19000元,剩余未支付款41000元及诉讼费1266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托来、才才巴特支付,即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于2020年6月12日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东思鲁甫、布鲁盖未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托来、才才巴特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0)新2827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启明
审判员李亚东
审判员达仁
书记员:
书记员依日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