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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张文炜与张文炜、常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4)鄂武昌民保字第10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3-17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民保字第101号

当事人:

原告:李磊。

被告:张文炜。

被告:常月。

被告:孙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张文炜、常月、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文炜、常月、孙乐银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北慧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李磊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张文炜、常月、孙乐的银行账户资金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文炜、常月、孙乐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由湖北慧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第一项财产保全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金勇

书记员:

书记员骆训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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