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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12民初4291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2912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琼,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住湖南省永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唐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68,783.49元(该金额已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19年10月13日),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琼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账号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68,783.49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

书记员顾丹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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