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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与阳洋、吴正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811民初148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481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负责人:黎根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红忠,该支行员工。

被告:阳洋,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吴正友,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与被告阳洋、吴正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罗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吴宜俊

书记员:

书记员汪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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