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黄良燕、黄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82民初1160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11605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市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829082XO。
负责人:黄天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舟,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良燕,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黄志国,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黄闻喜,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诉被告黄良燕、黄志国、黄闻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李旭丹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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