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翔、刘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04执244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27
案件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24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翔,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刘喆,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刘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故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4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员:
审判长楚晋
审判员苏经伟
审判员鲍意晨
书记员:
书记员刘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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