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鲁1428执保34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26
案件内容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7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3000000.00元银行存款。
至此,对被申请人唐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346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韩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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