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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春与夏宏宇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文春。

被执行人:夏宏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夏宏宇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9754,共有权证号:01a019754)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夏宏宇与马也清共有的座落于罗阳镇书院路2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9754,建筑面积:230.06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彭成庚

审判员欧卫忠

审判员夏邦远

书记员:

书记员夏晓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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