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春与夏宏宇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文春。
被执行人:夏宏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444-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夏宏宇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9754,共有权证号:01a019754)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夏宏宇与马也清共有的座落于罗阳镇书院路2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9754,建筑面积:230.06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彭成庚
审判员欧卫忠
审判员夏邦远
书记员:
书记员夏晓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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