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1申请人西安元鼎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信之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03执保16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保16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西安元鼎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信之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元鼎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信之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元鼎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43447.76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793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信之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杨护军

执行员姚立军

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