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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云与朱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浙1002民初193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04
案件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2民初1932号

当事人:

原告:徐世云,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维国,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世云与被告朱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世云于2019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朱维国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28日,被告朱维国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其借到原告7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维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世云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朱维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丁民

书记员:

代书记员金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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