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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晋0926民初48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02
案件内容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6民初489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现住静乐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静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2万元。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2月4日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支,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如未按期足额还清借款,从借款之日2017年2月4日起按月息2%计息,截止2020年8月4日应付利息4.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或不接电话,至今未予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某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不能送达被告,且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王某,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冯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李鸿毅

书记员:

书记员刘梅梅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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