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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兰、陈雯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203执恢16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恢1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玉兰。

被执行人:陈雯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兰与陈雯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雯婷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71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雯婷银行存款3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赵文岩

书记员:

书记员王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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