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玲、谢莉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23财保1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5-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1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宗玲,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沂源县。
被申请人:谢莉娜,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沂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宗玲与被申请人谢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莉娜在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谢莉娜在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宗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华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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