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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玲、谢莉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23财保1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5-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1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宗玲,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沂源县。

被申请人:谢莉娜,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沂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宗玲与被申请人谢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莉娜在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1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谢莉娜在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宗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华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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