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682民初499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49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石亭江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0560852690。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德,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财产保全费483元,由原告四川千涂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梁小隆
书记员:
书记员赖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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